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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绍坤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王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9649-1。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被执行人:王绍坤,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绍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4)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在勘测笔录及调查笔录中均没有提及被执行人王绍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有新建的建筑物,其在萧国土资执罚(2014)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被执行人王绍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无事实依据,且没有说明88644元罚款的收取依据。萧国土资执罚(2014)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第(二)项表述为“以实施拆除时实际发生的面积为准”,该表述使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确定力,因而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萧国土资执罚(2014)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