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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曼高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曼高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通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成都曼高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新民场镇水盛村十社。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乐山市福华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票号31300052/23983263、金额15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4日、到期日2015年5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凯审 判 员  朱燕霞人民陪审员  翁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