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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桂琴与被告张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琴,张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84-1号原告:赵桂琴,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张新文,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新疆恒盛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琴与被告张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