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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兰州铁路局某车务段职工,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苏某某,女,生于1965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天祝县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姚某某无法提供被告苏某某的确切住址,亦未在本院确定的2015年5月7日缴纳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