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斌与朱宝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朱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569号原告孙斌。被告朱宝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斌与被告朱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宝峰对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宝峰对临沂天纪元化工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葛晓鲁审 判 员 孔 庆 会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玉 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