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刘某,男,生于1987年9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起诉后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