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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刘某,男,生于1987年9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起诉后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伍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