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玉姐与黄青、陈凤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姐,黄青,陈凤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杨玉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铭山,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陈凤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姐诉被告黄青、陈凤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姐以黄青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黄青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玉姐撤回对黄青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