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建与姜能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姜能军,张颖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能军,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颖婧,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建与姜能军、张颖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梁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