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栾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栾城县大华帆布厂、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城县大华帆布厂,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栾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栾城县。法定代表人:罗向军,该单位理事长。被告栾城县大华帆布厂法定代表人张书涛,地址:栾城县。被告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朝,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栾城县大华帆布厂、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