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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润伟诉尚永明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伟,尚永明,史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31号申请人王润伟,男,1963年10月2日,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尚永明,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史伟,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王润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永明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乌中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润伟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永明,史伟无一次性偿还债务能力,致本案暂无法按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4)乌中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郗江明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