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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650-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650-1号原告韩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