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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国正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688号原告高国正,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负责人:王军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永平,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国正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蒋明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国正、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委托代理人高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高国军是同胞兄弟,高国军终身无娶,也无抚养、过继子女,晚年由原告照料,2014年9月15日高国军去世,原告是法定继承人。高国军在被告处存款13000元,其去世后原告持卡取款,被告未支付,为此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我方严格按照储蓄条例办理业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诉讼费,要求法院在查明继承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身份,依法判决,我们会按照判决书的结果进行支付。如果高国正是高国军的合法继承人,且卡上面的钱款属实的话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高国军系同胞兄弟,高国军终身无娶,没有子女。2014年9月15日高国正病故。高国正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开办借记卡一张,截止2015年5月14日,存款余额为13010.74元。另查明,高国军父母已病故,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妹高翠明确表示放弃对该笔存款的继承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洪庄杨储蓄所的起诉,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高国军病故前在被告处有存款13010.74元,应属于其遗产,原告属于高国军的合法继承人,现要求支取该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高国正支付户名为高国军、账号为6217994950000938710借记卡上的存款13010.74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明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敬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