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42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与被告马某乙结婚后一段时期夫妻关系尚好,自2012年开始,被告马某乙与前妻马某丙来往,制造家庭矛盾,2014年3月8日被告马某乙将原告马某甲殴打致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马某乙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带走自己婚前财产并被告马某乙支付损害赔偿费三万元及经济帮助费五万元。被告马某乙辩称,为了孩子的幸福成长不同意离婚,要求与原告马某甲和好,共同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12月25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男孩,自2012年双方在经营馍馍铺期间,原告马某甲怀疑被告马某乙与前妻马某丙来往,引起原告马某甲的不满,为此双方当事人借故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3月8日双方又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马某乙将原告马某甲殴打致轻伤,同年8月26日被告马某乙被广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遂酿成纠纷。2015年1月5日原告马某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打架等,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当事人应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孝义审 判 员 马俊艳人民陪审员 马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晓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