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范彩伟诉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彩伟,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范彩伟,男,汉族,1960年12月1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被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杨,该公司办事文员。原告范彩伟诉被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彩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彩伟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邮寄费44.4元,合计49.4元,由原告范彩伟负担。审判员 赵学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