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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时云红、王可欣等与王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云红,王可欣,王先民,薄美岭,王传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重字第1号原告时云红。原告王可欣。法定代理人时云红,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马营九村。原告王先民。原告薄美岭。被告王传军。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云红、王可欣、王先民、薄美岭与被告王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云红、王可欣、王先民、薄美岭于2015年5月14日10时开庭时,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按1350元收取,由原告时云红负担。审 判 长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成平人民陪审员  邵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