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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薛思倍与林加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加裕,薛思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加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思倍。上诉人林加裕因与被上诉人薛思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林加裕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加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若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