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健,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品、代理检察员方严,被告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健进入阜新市细河区北方花园小区8号楼302室姜某某家,盗走红酒2瓶(价值人民币200元)、五粮液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800元)、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王健进入阜新市海州区维也纳小区8号楼103室罗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健无异议,并有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罗某某、姜某某的陈述,阜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阜新市海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被盗现场照片,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取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入户盗窃,亦应从重处罚。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亦有提及,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认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巴险峰审 判 员 佟 强人民陪审员 曹芳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