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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66号杨长青与张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杨某,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张某,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在庭外以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钟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