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温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温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被告温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某诉称: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温某于2009年下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温某某,2014年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常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双方曾经协商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熊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温某离婚;婚生女温某某由被告温某抚养,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温某承担。原告熊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熊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温某及女儿温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熊某某、被告温某及女儿温某某的身份情况;2.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温某的结婚证,用以证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温某婚姻登记的情况。在庭审质证中,被告温某对原告熊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由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温某辩称:原告熊某某所述恋爱、结婚、生育子女是事实,被告温某不同意离婚。被告温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温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温某的身份情况。在庭审质证中,原告熊某某对被告温某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温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由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温某于2009年下年因工作关系认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0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温某某,2014年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曾经协商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温某系自愿结婚,婚后双方虽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只要双方各自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不足,互谅互让、增强信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并且原告熊某某要求与被告温某离婚的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德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