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德爱与李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爱,李美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497号原告王德爱,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美娥。委托代理人杨生国,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爱与被告李美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宁,被告李美娥的委托代理人杨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爱诉称,2014年11月4日,被告驾驶电动车沿平日路西侧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李美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972.31元,误工费16644元,护理费2441.12元,生活费44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3146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03.7元,鉴定费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美娥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驾驶的车辆是我自己的,给原告垫付1000元,应予兑除。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李美娥驾驶自己所有的电动车沿平日路西侧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与原告王德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二车损坏,原告王德爱受伤。经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李美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德爱无责任。原告王德爱伤后到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案首页记录为22天,出院记录为15天,被告认可17天,支出医疗费4922.31元。2015年2月9日,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德爱交通事故致右上肢损伤评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50天。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李美娥为原告垫付1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意兑除。另查明,原告王德爱与其夫王守利生育的长子王仑山,生于2005年6月16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扶养人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伤残鉴定书、鉴定费单据,村委会的证明,交通费单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李美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王德爱的合理损失,被告李美娥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31462元(15731元×20年×10%),误工费16644元(110.96元×150天),被抚养人生活费4403.7元(9786元×9年×10%÷2人),精神抚慰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972.31元,计算有误,应为4952.31元;主张的护理费2441.12元计算有误,应为1886.32元(110.96元×17天);主张的住院生活补助费440元计算有误,应为340元(20元×17天);主张的交通费2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100元。综上,原告王德爱的各项损失共计为60788.33元(31462元+16644元+4403.7元+1000元+4952.31元+1886.32元+340元+100元)。兑除被告李美娥已经垫付的1000元,被告李美娥还需赔偿原告王德爱59788.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美娥赔偿原告王德爱经济损失59788.33元(含精神抚慰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德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元,鉴定费18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3244元,由原告王德爱负担184元,被告李美娥负担3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予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奎堂审判员 王林军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