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道鹏与纪道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道鹏,纪道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程道鹏。被执行人纪道旺。申请执行人程道鹏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白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纪道旺给付借款5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纪道旺无固定收入,常年外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在各银行无存款。2014年12月2日与袁明英在白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现被执行人纪道旺外出去向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将纪道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认定的被执行人纪道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异议,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纪道旺的执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对纪道旺的执行,可依法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白河执字第000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两年内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杨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