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云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许某某,女,1988年5月9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