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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黎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王某某供热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黎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黎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黎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97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