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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柳彦荣、强应平与徐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彦荣,强应平,徐建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柳彦荣,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0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八里镇小山村六组681号,农民。身份证号:622727197910103832。原告强应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8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八里镇小山村六组677号,农民。身份证号:622727197208186850。被告徐建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0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城关镇西关村四组381号,农民。身份证号:622727196801100136。委托代理人陈国忠,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彦荣、强应平与被告徐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彦荣、强应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彦荣、强应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彦荣、强应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彦荣、强应平负担。审判员  李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银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