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柳彦荣、强应平与徐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彦荣,强应平,徐建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柳彦荣,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0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八里镇小山村六组681号,农民。身份证号:622727197910103832。原告强应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8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八里镇小山村六组677号,农民。身份证号:622727197208186850。被告徐建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0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城关镇西关村四组381号,农民。身份证号:622727196801100136。委托代理人陈国忠,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彦荣、强应平与被告徐建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彦荣、强应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彦荣、强应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彦荣、强应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彦荣、强应平负担。审判员 李亚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银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