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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卢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韦某某,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天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进步巷秦苑小区。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某某,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