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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珍妮雅婚纱礼服有限公司与张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珍妮雅婚纱礼服有限公司,张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7439号原告北京珍妮雅婚纱礼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二街X号。法定代表人孙媛霞,总经理。被告张刚,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北京珍妮雅婚纱礼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刚(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孙媛霞、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婚纱摄影,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二街X号。2014年1月,原告将经营场所中的一部分出租给被告用于婚庆经营,月租金5000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2014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向原告给付房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租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给付原告房租。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婚纱摄影,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二街X号。2014年1月,原告将经营场所中的一部分出租给被告用于婚庆经营,月租金5000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2014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四个月珍妮雅婚纱礼服有限公司房租贰万元正”。其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向原告给付房租。上述事实,有租房协议、欠条、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付原告房屋租金2万元,但至原告起诉时,已近一年而被告仍未偿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珍妮雅婚纱礼服有限公司欠款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张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 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宇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