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素芹与刘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759-1号原告郑素芹。委托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芹与被告刘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芹撤回对被告刘波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德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