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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素芹与刘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759-1号原告郑素芹。委托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芹与被告刘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芹撤回对被告刘波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德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