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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李志勇、马丽彬、张子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李志勇,马丽彬,张子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王成,行长。被告李志勇,男,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镇。被告马丽彬,女,现住同上。被告张子国,男,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石门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与被告李志勇、马丽彬、张子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范晓春审判员  周 旭审判员  张 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