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敬民与郭风财、马艳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敬民,郭风财,马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43-1号原告:李敬民,农民。被告:郭风财。被告:马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元或“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为冀T×××××)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9500元。二、将二被告名下冀T××××ד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车辆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