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唐卫国与被申请人刘明良、王同海、刘晓南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天勤,刘明良,王同海,刘晓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天勤,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明良,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同海,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系原审被告刘明良女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晓南,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刘明良之女、原审被告王同海之妻。再审申请人刘天勤因与被申请人刘明良、王同海、刘晓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蓬登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天勤申请再审称:我是出于救人目的,原审判决让我承担三成责任,我不认可。三被申请人有预谋的共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原告刘天勤提出的不服原审判决令其承担三成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可以认定,原审原告对双方发生纠纷致自己受伤,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原审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及原审的审理情况,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刘明良、刘晓南参与打架,该二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故刘天勤申请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刘天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天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丽娜审判员 宋爱君审判员 许立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台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