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邓某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陈大载,男,50岁,罗定市泗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