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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邓某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陈大载,男,50岁,罗定市泗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某,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