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王××,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吴×,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