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州润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润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杨,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润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理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杨。原审被告: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孝。上诉人广州润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杨、原审被告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收货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即合同履行地位于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