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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开林、李佳瑾等与西林县普合苗族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7号原告:李开林,农民。原告:李佳瑾(曾用名:李杉俊),农民。被告:西林县普合苗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熊振深,乡长。第三人:邓光财,农民。原告李开林、李佳瑾诉被告西林县普合苗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邓光财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一案,由原告李开林、李佳瑾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开林、李佳瑾以被告西林县普合苗族乡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其与第三人邓光财土地使用权纠纷申请确权一案,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林、李佳瑾诉被告西林县普合苗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邓光财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西林县普合苗族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李开林、李佳瑾与第三人邓光财土地使用权纠纷申请确权一案,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告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已不存在。原告为此而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林、李佳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开林、李佳瑾承担。审 判 长  马建华审 判 员  熊保明人民陪审员  赵仁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星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