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江美冬与俞岳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5-1号申请执行人江美冬,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俞岳焕,住所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江美冬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慈溪市公证处对江美冬与俞岳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浙慈证经字第38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慈溪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慈证经字第387号执行证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执行证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慈溪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慈证经字第387号执行证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如下:对慈溪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浙慈证经字第38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