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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执字第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春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凤,张正安,马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8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凤。被执行人张正安。被执行人马翠林。王春凤与张正安、马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张正安、马翠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春凤人民币3.8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8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70元,合计470元,由张正安、马翠林负担。(该款王春凤已预交,张正安、马翠林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张正安、马翠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5000元,就余款,被执行人张正安、马翠林与申请执行人王春凤达成还款计划,因还款计划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执行到位5000元,被执行人张正安、马翠林就余款与申请执行人王春凤达成还款计划,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开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