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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京波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京波,李双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21号申请人高京波,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双君,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高京波、李双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京波、李双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李斌纡(曾用名李斌彧、李彬)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桥镇埠上村的两处房屋:房屋一【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19044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04190448号】;房屋二【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19011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04190115号】,均由甲方高京波继承,归甲方高京波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綦俊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