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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唐世付与张庭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付,张庭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唐世付,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庭敏,女。原告唐世付与被告张庭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世付承担。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