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焕起与徐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焕起,徐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24-2号原告孙焕起,男,生于1954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徐民,男,生于1971年1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焕起与被告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焕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徐民的银行存款65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自有的济房权证长字第0XXX**号房产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孙焕起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原告孙焕起名下的济房权证长字第0XXX**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庞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