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蒋东旭要求宣告李玉彬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蒋东旭。法定代理人蒋占国,系申请人祖父。委托代理人贾广敏,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申请人蒋东旭要求宣告李玉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东旭认为,2006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李玉彬与蒋晓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申请人蒋东旭。蒋晓明于2007年4月14日因病死亡。蒋晓明死亡后,被申请人李玉彬于2007年5月份离家出走,经亲朋好友多方寻找没有下落,已逾9年。为此依法申请李玉彬为失踪人。经查:李玉彬,女,1985年12月3日生,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李玉彬与蒋晓明于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蒋东旭,蒋晓明于2007年4月14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李玉彬2007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蒋东旭一直跟随其爷爷蒋占国生活。被申请人李玉彬于2007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24日发出寻找李玉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期满,李玉彬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玉彬离家出走后,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未能查明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玉彬为失踪人。二、指定蒋占国为失踪人李玉彬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