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行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火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火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松行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何火旺。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何火旺的起诉状,诉求:一、请求确认起诉人何火旺为1961年国营遂昌造纸厂精减退职人员;二、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浙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精神,给予起诉人落实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起诉人何火旺的诉讼请求所针对的事项并非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火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碧霞审判员 兰木兴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雪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