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壶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金雄与蓝国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雄,蓝国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壶民初字第55号原告:吕金雄,农民。被告:蓝国华,农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代表人:吴伟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雄与被告蓝国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岩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其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