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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超与韩献保、方守宝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超,韩献保,方守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超,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献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守宝。上述二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超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朱超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816元,减半收取3908元,由上诉人朱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