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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二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与田战胜、袁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田战胜,袁晓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二初字第143-1号原告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益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战胜,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袁晓利,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田战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战胜、袁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战胜、袁晓利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郭宗耀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存单号为豫01-029396293,账号16×××48)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该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得转让或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郭宗耀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存单号为豫01-029396293,账号16×××4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师淑桃代审判员 : 张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姬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