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陆乃亮与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乃亮,杨连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59号原告:陆乃亮,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杨连守,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乃亮诉被告杨连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乃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乃亮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