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姚平申请执行集贤县永安乡德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平,集贤县永安乡德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姚平,男,62岁。被执行人集贤县永安乡德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志波,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姚平与集贤县永安乡德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集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集贤县永安乡德利村民委员会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申请人姚平与被执行人集贤县永安乡德利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5)集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