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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潘冰冰与张晓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冰冰,张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潘冰冰,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晓莉,女,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冰冰与被执行人张晓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晓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