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熊娇月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娇月,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熊娇月,女,200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石柱坪。法定代理人(原告之母)童泽纯,女,1977年7月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负责人唐毅,所长。原告熊娇月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户口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熊娇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娇月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娇月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娇月负担。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