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曹旭光,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前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