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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从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王从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波,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从为,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从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从为的起诉。本院认为,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从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从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9元(减半收取1239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99.50元,由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徽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